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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约车行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景德镇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景德镇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2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第一条为更好地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行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建立网约车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信、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
(二)安装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装置;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以及车载音视频监控装置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装置等设施设备安装材料;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车辆所有人应确保车辆技术状况、承运人责任险、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音视频监控装置正常,并将相关材料报备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该车辆在整改期间不得运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逾期六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的,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供注销证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十八条对新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实行“一考双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两种资格证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原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从业资格背景审查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监控。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医保(及公安)部门主要通过数据共享、联合审查、动态监管的机制,对患有九大类驾驶禁忌症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从业人员,依法注销或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乘客因运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网约车车辆在多个平台报备的,首次报备的网约车平台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派单平台承担订单服务期间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按制度要求及时对乘客作出答复。对驾驶员涉嫌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胁迫、煽动驾驶员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求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聚合平台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二)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三)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发现聚合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提供聚合服务,并组织清退。
(四)建立咨询服务和投诉首问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举报。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五)如实向乘客提供和展示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车辆牌照和驾驶员等基本信息。落实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实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可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服务,将巡游出租汽车纳入网约车平台管理,并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车费。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位置信息、业务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按照部门职责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落实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对网约车违法违规或从事非法营运、组织非法营运、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营运或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定期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驻点、流动巡查、随车检查等方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和妥善处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处理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收费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可以制定网约车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十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景府办字〔2024〕2号)同时废止。